從國家標準檢驗的角度來看,當品質達到了分級分類公認的通用要求時,玉不需特別以產地分類命名。以下引述條文內部分相關述文作為參考。
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3.4-1 定義:由自然界産出的,具有美觀、耐久、稀少性和工藝價值的礦物集合體,少數爲非晶質體。
3.4-2 定名規則: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稱或其礦物(岩石)名稱。在天然礦物或岩石名稱後可附加「玉」字,無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 不用雕琢形狀定名天然玉石。
b) 不允許單獨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體的天然玉石名稱。
c) 附錄A表A2中列出的帶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稱,不具有産地含義。
3.5
再看國際珠寶首飾聯合會《CIBJO寶石手冊》中的實用規則條例:
第一條 總則 (b)項:在商業文件中不應指示原産地。
第二條 實驗鑒定報告(a)項:鑒定報告對寶玉石應僅做以下說明:材料分類、專業辭彙中的商業名稱、顔色、尺寸、重量、形狀;(b)項:內含物質顔色深淺不必說明;(c)項:寶石的原産地不必說明。
從上面論述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其中「帶有地名天然玉石基本名稱,不具有産地含義」、「在商業文件中不應指示原産地」、「寶石的原産地不必說明」等等的相關命名規定。
如先以產地作為品質好壞的初步認知,在判定天然材料時則常會因複雜不確定的地質成因而提高誤判的機率。和闐玉產區繁多,如以玉料本身質地條件來論,即會發現其實各區所產玉料各具優勢與風格。
綜上所述,回歸本質,以質、色、工、形、意來評鑑玉器的好壞,不受產地迷思影響,如此才能真正的體會到千年傳統玉石文化的精髓,亦才能成為真正的「識玉人」。




